【网友咨询】婚前我买了一套商品房,是父母出的首付,用我的公积金贷的款,房本上写的是我跟我母亲的名字,之后跟妻子结婚至今三年了,一直都是用我的公积金来偿还贷款。请问,现在离婚,这个房产跟我妻子有关系吗?这个房产按法律要怎么分?妻子说她要平分我的住房公积金,可以吗?
【律师解答】
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,房子属于你和你母亲所有。结婚后你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如离婚,房子可归你所有,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一半要还给女方。
住房公积金制度,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,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、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,转换住房分配机制,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。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、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,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,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【疑问】没有购买、建造、修理房屋,公积金则无法支取,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怎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对于这个问题,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: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,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,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,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。
因此,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,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在离婚案件处理中,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,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,则属于个人财产,归个人所有。因此,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,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。
在审判实践中,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,可以采用以下方法: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,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,通过折抵的方法,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,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;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,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。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因此,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。